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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版权罚字﹝2019﹞第042号

※发布时间:2023-3-18 18:27:5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依据投诉线分,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方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的侵权书面投诉,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放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母婴护理员(月嫂)》等11种26本图书涉嫌侵权盗版。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了相关执法文书,经无锡市版权局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2019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将涉嫌侵权盗版的11种图书样本提交给无锡市版权局鉴定,均认定为盗印、盗制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非法出版物,涉案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图书。6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代表人闫小中进行调查询问,闫小中出具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母婴护理员(月嫂)》等11种图书的进货凭证。

  经查实,你公司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11种图书作为培训教材发放给,证明你公司对涉案图书有发行行为,了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发行行为是受发行权控制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的,你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附赠方式向学生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属于发行行为,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依据原新闻出版署《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中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的批复》,认定本案非法经营额为壹仟柒佰捌拾玖点捌(1789.8)元。

  2.《现场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1份,证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11种26本涉嫌侵权盗版的图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2019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我局对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视为放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由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或江苏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本局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其作品的,本法另有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